本文转自:北京青年报
一种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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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的价格来自公平竞争而非企业联合承诺
唐山客
近日,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的第13届中国汽车论坛上,16家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发布承诺书,其中提到“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”。该条款引发网友热议,被质疑“搞价格同盟本身就违法”,会催生出“非正常价格”。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随后发布声明称,上述条款表意不当,有违《反垄断法》精神,现将该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。(7月9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根据《反垄断法》第十六条,排除、限制竞争的协议、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都属于垄断协议。显然,车企的上述承诺是一种联合决定或协同行为,涉及“价格”表述内容能够起到固定汽车价格的违法效果,排除、限制了汽车市场的竞争,具备了垄断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。
近年来,汽车市场不太景气,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。为了消化库存和抢夺市场份额,为了生存发展,今年以来,多数车企都采取了降价措施。车企的轮番降价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销效果,但也压缩了车企的利润,甚至让车企赔本赚吆喝,让车企感到了割肉之痛。
16家主流车企联合承诺“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”,真实用意就是达成价格默契,减少降价促销活动,把汽车价格联合控制在一个“合理”范围内。这样的价格默契触碰了法律底线,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。
正常的价格来自市场公平竞争,而非来自企业联合承诺,更非来自垄断。由垄断协议生成的所谓“正常”价格,才是法律意义和市场意义上的非正常价格,才站在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对立面,并会侵犯车企的合法权益、影响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。汽车产品执行市场调节价,无论是降价促销,还是维持价格不变、涨价,只要在法律底线之上,均在车企自主定价权的范畴内,均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,均应得到法律以及行业惯例的认可和保护。
任何市场都需要通过公平竞争来检验企业的成色,发现强者和弱者,实现优胜劣汰,而正常的价格竞争和产品质量竞争等都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。中汽协作为汽车行业协会应该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则,鼓励引导车企使用降价、提升产品性能、丰富产品体验、优化售后服务等手段优化竞争,在竞争中找位置,在竞争中创新,在竞争中发展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中汽协不仅应该删除车企联合承诺书中的涉及“价格”表述、涉嫌垄断的条款,还应监督车企恪守法律底线,摒弃价格默契等实质性破坏公平竞争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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