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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0日,市人社局发出提示,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发放高温津贴等政策,劳动者要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,希望“清凉”政策为这个夏日降降温。
什么是高温津贴?什么时候发放?发放标准又是怎样?市人社局解释,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。气温在33摄氏度及以上需要发放高温津贴。
用人单位如果不发高温津贴,上哪儿去维权呢?市人社局介绍说,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,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,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,计入工资总额。
此外,人社部门提示,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,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。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、40摄氏度以下时,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,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,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。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、37摄氏度以下时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。
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(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)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(不含33摄氏度)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。
每年6月至8月,劳动者可享受高温津贴,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。
来源:太原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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