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,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消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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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,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。在破产程序中,享有抵消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,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消。抵消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。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,抵消时须提供担保,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。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,故不得主张抵销。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,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。
二、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:
1.这一个双方的互为这一个有这个合法的一个债权。
2.这个产生的债权应当是已经期满了。
3.应当主张抵销,应当通知对方,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才会产生这个抵销的一个行为。
三、属于形成权。抵销可以构成永久性抗辩,是说抵销后可以以此对请求权形成抗辩。抵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限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,且符合形成权的两条规则,因此抵销权属于形成权。
抵销的效力
1.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
当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时,其互负债务消灭。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,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,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,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。找法网提醒,在合意抵销中,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效力作出约定。
2.抵销具有溯及效力
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抵销的溯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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